弃置
弃置冷却液和加工残留物
常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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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免危险的加工残留物进入土壤、水或下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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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留弃置产品的参考样品至少 6 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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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规定,由经批准的处置公司弃置产品。
弃置冷却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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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自行弃置冷却液,请按以下说明操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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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加工残留物从使用过的冷却液中完全过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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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体排入下水道。
固体加工残留物
- 按照材料制造商的说明弃置加工残留物。
弃置机器
不得将机器与残余废物一起弃置。由垃圾桶被划叉的图标表示。在欧盟 (EU) 国家中,表示符合指令 2012/19/EU。
我们免费弃置机器及其包装。所有者承担拆卸、包装和运输的费用。
- 在发送机器进行弃置之前,请联系您经销商的客户服务部门或 recycling@vhf.de。
- 您负责从内部和/或外部设备的所有数据载体中删除所有个人数据。
- 如有必要,由经批准的处理公司弃置机器。